《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新旧法条对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五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第五十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艿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相关观点】
一、条文概述与解读
一般而言,当民事法律行为同时具备条文所述的三个要件时,其为有效。但特殊情形下,民事法律行为除具备本条所述的三个要件外,尚需满足其他条件,方为有效,如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等。因此,本条所规定的,仅为民事法律行为一般有效要件,或曰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必要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民法总则》以民事行为能力为标尺对自然人予以分类,将其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赋予其以自己的意志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取得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不同资格;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概构成民事法律行为的适格主体,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概不得构成民事法律行为的适格主体,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分而论之,在其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内构成民事法律行为的适格主体,在其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外不构成民事法律行为的适格主体。至于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尽管在学理上尚有不同见解,但依据《民法总则》第57条关于法人定义之规定,其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意思表示要件是否已得满足的判断,就是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所涉各个意思表示的意思和表示是否相一致的判断。仅当各意思表示中的意思与表示均相一致,各意思表示皆为真实时,该民事法律行为方满足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之意思表示要件;但凡有一个意思表示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则即便其他所有意思表示皆为真实,该民事法律行为也不满足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意思表示要件。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本条所规定的“负面清单”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二是公序良俗。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即满足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之内容要件。
本条一般仅作为认定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之条文援引。当民事法律行为缺少本条所述要件时,依据本条仅能得出该民事法律行为不能归于有效的结论。但因有效之外,民事法律行为尚有无效、效力待定、可撤销等多种法律效力状态,故当不能认定民事法律行为系属有效时,原则上不应再引用本条以认定效力,而需援引民法总则的其他条文,方可准确确定该行为的法律效力状态。例如,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依照本条仅能认定该行为不能归于有效,须援引《民法总则》第153条,方可确知,其应为无效。
二、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是指民事行为因符合法律规定而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或者终止的法律效力。由于民事法律行为都是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实际上是民事行为的有效问题。
三、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
1.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其一,一般成立要件。指一般法律行为所共同的成立要件。按照通说,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有三项:当事人;标的;意思表示。
其二,特别成立要件。指特定的法律行为所特有的成立要件。如在要式行为,一定方式之履行为特别成立要件;在要物行为,物之交付为特别成立要件。
2.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其一,一般生效要件。指一般法律行为所共同的生效要件。一般生效要件有四项:当事人须有相应的行为能力;须意思表示真实;标的须合法;标的须确定。
其二,特別生效要件。指特定法律行为所特有的生效要件。例如,死因行为,以行为人死亡为特别生效要件;附停止条件的法律行为,以约定条件之成就为特别生效要件;附始期的法律行为,以该约定期限之到来为特別生效要件。
【相关案例】
划拨取得的土地上所建房屋的转让合同有效
——于存库诉董成斌、董成珍房屋买卖纠纷案
案例要旨:房屋系当事人私有财产,房屋占用的土地虽然是划拨取得的,但当地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允许在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后,可以转让该土地上的房产。故当事人通过签订协议转让房屋,签订协议时双方都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且对办理土地出让手续作了约定,不存在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双方所签协议应认定为有效。
审理法院: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1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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