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法律行为的效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新旧法条对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五十八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朿力。
【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六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票据的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以及《票据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人民法院对票据上其他签章效力的认定。
第六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票据,未经背书转让的,票据债务人不承担票据责任;已经背书转让的,票据无效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一)出票人签章不真实的;
(二)出票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出票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相关观点】
一、条文概述与解读
本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条文中并无但书,亦未附条件。其意应为,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均应无条件、无例外地归于无效。故只要能够认定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民事主体构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即可认定其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概言之,要构成此类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仅需满足主体要件即可,即行为人构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
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预见行为的法律后果,因此不具有意思能力;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因此不具有表示能力。不具有意思表示能力,则相应行为中即当然不具有意思表示构成要件,在这种情况下,应视为民事法律行为不成立,而不是不生效。由于本法没有将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相区别,相应地便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视为无效。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任何民事主体都有签订仲裁协议的民事权利能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一致的,而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不是完全一致的。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就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则与此不同,只有当公民智力发育成熟,能够理智地判断自己行为的后果,知道自己的行为会给自己产生有利或不利的法律后果的时候,才算具备了行为能力,才能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仲裁协议的签订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它关系到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之争能不能以仲裁的方式有效地加以解决,从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因此,仲裁协议作为一种如此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当然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否则,该仲裁协议是无效的。
【相关案例】
1.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的合同或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签订的合同无效
连云港市海州区粮汕总公司经营部诉哈尔滨工业大学等购销合同不能履行案
案例要旨: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的合同或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签订的合同无效,被代理人对此不承担民事责任。
案号:(1995)连经终字第M6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1996年经济审判暨行政审判卷)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其与第三人的婚姻关系解除只能通过诉讼程序
——周某杰不服许昌县人民政府、许昌县民政局婚姻登记案案例要旨:经民事特別程序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第三人婚姻关系的解除只能通过诉讼程序,不适用协议离婚程序。民政局所实施的行政行为虽然程序合法,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第三人所实施的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具有依法可撤销性。
审理法院: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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