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第二十一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二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新旧法条对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十三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四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精神健康状态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精神状态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
第五条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如果没有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不知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对于比较复杂的事物或者比较重大的行为缺乏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并且不能预见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人。
第六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第七条当事人是否患有精神病,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或者参照医院的诊断、鉴定确认。在不具备诊断、鉴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
以参照群众公认的当事人的精神状态认定,但应以利害关系人没有异议为限。
第八条在诉讼中,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提出一方当事人患有精神病(包括痴呆症),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认定的,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特别程序,先作出当事人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决。
确认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当比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特别程序进行审理。
【相关观点】
一、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完全不具备以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以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总则》第21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民法上所说的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指缺乏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不能作出正确的主客观一致的意思表示,不知其行为后果的人。山于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包括患有痴呆症的人)丧失了意思能力而不能独立处理自己的事务,因此,法律为了维护他的利益和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而认定他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不能进行民事活动,要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对于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其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后,应当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对他设置监护人。
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是对精神病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这个事实的确认。根据他健康恢复情况,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行为能力人。
未成年人中若患有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的,如果是在8周岁以下,他原木就无民事行为能力,当然无须他家庭成员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是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患有精神病,而且需要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就应该依法定程序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总则》第22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建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精神病人的情况很复杂。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精神健康状态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精神状态是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条)。
对于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祌病人,其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宣告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为他设定监护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未发病期间进行的民事行为,应认定有效;精神衰弱、神志不清的人所为的民事行为,可以认定其行为无效。
当事人自己服用药物或者醉酒后进行的民事行为,一般不应认定为无效。因为当事人在这种状态下,一般只能减弱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而不能使其完全丧失这些能力;同时,自服药物或者醉酒是当事人人为造成的,不是由客观的人力所不能控制的原因造成的;因此,对于这种人的行为法律是不给以保障的。例如,如果双方均无恶意,在醉酒状态下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发生的买卖关系是成立的。如果借着醉酒打伤、打死他人,酒后开车撞伤、撞死他人,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赔偿损失;行政责任——降级、开除等,还要承担刑事责责任。我国《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所以,任何人都不得以醉酒为由而逃避法律责任。
【相关案例】
经鉴定确认呈持续性植物状态的自然人可以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一罗仕林申请宣告呈持续性植物状态的罗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案
案例要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本质特征在于“不能辨别自己的行为”,经鉴定确认呈持续性植物状态的自然人符合我国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特征的规定,可以依照《民法通则》第13条的规定,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案号:(2003)盱民一特字第424号审理法院: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51辑(2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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