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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 法律解析

要约撤销与要约撤回的区别

日期:2020-02-19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61次 [字体: ] 背景色:        

《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一条意思表示的撤回

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七条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第二十七条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五条投标人撤冋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而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三十九条人民法院作出终结督促程序或者驳回异议裁定前,债务人请求撤回异议的,应当裁定准许。

债务人对撤回异议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百五十五条公示催告申请人撤回申请,应在公示催告前提出;公示催告期间申请撤回的,人民法院可以径行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

5.《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公司强制清算中请前,申请人请求撤回其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十八条公司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自愿解散的,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清算组对股东进行剩余财产分配前,中请人以公司修改章程,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继续存续为由,请求撤回强制清算巾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十九条公司因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或者被人民法院判决强制解散的,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中请后,清算组对股东进行剩余财产分配前,申请人叫人民法院申请撤回强制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不予准许。但申请人有证据证明相关行政决定被撤销,或者人民法院作出解散公司判决后当事人又达成公司存续和解协议的除外。

6.《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五条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7.《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申请登记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全体申请人提出撤回登记申请的,登记机构应当将登记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退还申请人。

【相关观点】

一、条文概述与解读

行为人可能在作岀意思表示后,感到后悔,如出卖人以某价格发岀要约,但不久就有第三人愿以更高价成交,承租人找到价格更为合适的房屋等。此吋,法律在一定条件下允许行为人撤回意思表示,条件是可撤回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意思表示根据是否向相对人作出,区分为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和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沈德咏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

二、撤回要约的通知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撤回要约的条件是撤冋耍约的通知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如果撤回要约的通知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以后到达,则要约已经生效,是否能够使要约失效,就需看是否符合撤销的条件。因此,要约人如欲撤回要约,必须选择快于要约的方式向受要约人发出撤回的通知,使之能在要约到达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如果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以后立即又以比发出要约更快的方式发出撤回的通知,按照通常情况,撤回的通知应当先于或最迟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但如果因为其他原闪致使撤冋的通知在要约到达之后才到达受要约人。在这种情况下,受要约人应当及时向要约人发出通知,告知其撤回的通知已经迟到,要约已经生效。如果受要约人怠于通知时,要约人撤回要约的通知视为未迟到,仍发生撤冋要约的效力。

三、要约撤销与要约撤回的区别

要约撤冋与要约撤销不同:第一,发出意思表示的时间不同。要约撤回的意思是在要约生效之前发出,要约撤销的意思表示是在要约生效之后发出。第二,意思表示的内容不同。要约撤回的意思表示的内容是收冋未生效的要约,要约撤销的意思表示是取消已经生效的要约。第三,意思表示的自由度不同。要约撤回可以在要约生效之前自由发出,要约撤销在要约规定了承诺期限等法律限制撤销的情况下不能发出。第四,法律责任不同。要约发出人撤回要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要约发出人在法律限制撤销要约情况下撤销要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关案例】

1.委托人在拍卖开始前可以以口头或书面方式撤回拍卖标的

一王瓒诉周维权、江苏省拍卖总行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拍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委托人在拍卖开始前可以撤回拍卖标的。由于法律没有对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的形式作出限制性规定,如果有证据证明委托人在拍卖开始前以口头形式撤回了拍卖标的,其撤回效力应当予以认可。如果当事人在委托拍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以口头形式撤冋拍卖标的,则应以合同约定为准。

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来源:江苏法院网

2.撤回承诺晚于承诺到达,承诺撤回无效,合同成立

一某民族中学诉某制衣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案案例要旨:撤回承诺的函电晚于承诺函电到达,因此撤回承诺无效,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成立,当事人应按约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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