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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 法律解析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日期:2020-03-11 来源:网络 作者:网络 阅读:2034次 [字体: ] 背景色:        

《民法总则》第一百条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对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2.《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以下简称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未经依法登记,不得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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