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第四十五条失踪宣告撤销
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
失踪人重新出现,有权要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新旧法条对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二十二条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相关观点】
失踪宣告撤销应符合的条件
宣告失踪是对失踪人失踪事实的确认,如果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有人确知他的下落,就说明人民法院对失踪事实的推定已被新的事实推翻。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作出新的判断,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民法通则》第22条失踪宣告的撤销必须要符合下列三方面的条件:
1.必须有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确知他的下落的事实存在。这里包括两种情形:(1)被宣告失踪的公民重新出现,已经返回其原来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其工作单位,为其亲属、朋友、同事等亲眼见到;或者失踪人在原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亲自参加民事活动和其他活动,表明自己的出现和存在。(2)确知失踪人的下落,是指失踪人的亲属、朋友、同事等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杂志及走访等渠道,得知了失踪人目前的确切情况;或者失踪人自己以通信、电话、电报、传真等方式向其亲属、朋友、同事或其工作单位等告知了其目前的确切情况。上述事实只要有一种存在,即说明失踪宣告的事实依据已不存在。
2.由被宣告失踪人本人或者他的利害关系人提出要求撤销失踪宣告的申请。这里所说的利害关系人,包括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与失踪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其他公民或组织。他们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失踪宣告。此外,被宣告失踪人自己也可以提出撤销失踪宣告的申请。如果没有被宣告失踪人本人的要求撤销失踪宣告的申请,也没有其利害关系人的撤销申请,即使失踪人重新出现或确知他的下落,人民法院也不会主动撤销对该公民的失踪宣告。在法律上,该公民仍为失踪人。
3.必须由人民法院撤销失踪宣告。这里所说的人民法院是指作岀失踪宣告的人民法院,也即失踪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了撤销失踪宣告的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对该申请进行审核,对于被宣告失踪人重新出现或得知其确切下落的事实进行认真查证。查证属实后,人民法院即依法作出撤销失踪宣告的判决。
失踪宣告一经撤销,财产代管人的代管权随时终止。他应当将代管的财产交还给被撤销失踪宣告的人,并将代管期间对财产管理和处置的详细情况告知该公民。只要财产代管人不是恶意的,被撤销失踪宣告的公民不得要求代管人为他支付的费用负责和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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