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第四十四条财产代管人的变更
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或者丧失代管能力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财产代管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人民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的,变更后的财产代管人有权要求原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相关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三十五条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以无力履行代管职责,申请变更代管人的,人民法院比照特别程序进行审理。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侵犯失踪人财产权益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财产代管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同时申请人民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的,变更之诉比照特别程序单独审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四条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经人民法院指定后,代管人申请
变更代管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审理。申请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申请人的代管人身份,同时另行指定财产代管人;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
失踪人的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代管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以原指定的代管人为被告起诉,并按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相关观点】
一、财产代管人的变更和财产代管人的民事责任
变更财产代管人和要求追究其法律责任,是审理涉及宣告失踪人的案件时经常碰到的问题。在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的是,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按照不同情况,分别适用不同的诉讼程序。
1.对于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以自己无力履行代管职责,申请变更代管人的,或者失踪人的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代管人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进行审理,而不能适用普通程序。因为这种申请本质上不是
基于当事人对民事权益发生争议,仅仅是就代管权予以重新确认。
2.对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因为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拒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在代管期间,利用代管之便侵犯失踪人的财产权益而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财产代管人的民事责任的,则应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3.对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在控告财产代管人侵犯失踪人的财产权益,要求追究其民事责任的同吋,一并提出申请,要求变更财产代管人的,由于它们是各自独立的不同性质的诉,不能合并审理,不能同时适用某一种诉讼程序,应区别情况,单独审理,分别适用特别程序和普通程序。
在审理中,对要求变更财产代管关系的,一般应掌握以下点:财产代管人依法确立后,不能随便变更;有正当理由需要变更,可先由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共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人民法院申请,则根据情况,依法裁决。对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控告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拒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侵犯失踪人的财产权益,要求追究其民事责任的案件,在实体审理中,要着重注意区分财产代管人的行为是不履行法定的代管义务,还是侵害失踪人的财产权益。因为两种行为的性质不同,法律责任也不同,另外,还须注意查清财产代管人和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损害的民事责任,是否有免除责任的情况。在具体处理时,要根据情况,具体确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如果利用代管之便,以失踪人的财产进行违法活动,除依法责令代管人赔偿给失踪人造成的财产损失外,还应依法追究其他法律责任。
二、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适用的审理程序
人民法院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后,代管人可能因丧失代管能力或其他原因而申请变更,其他利害关系人也可能主张代管权。这两种情况在性质上是不同的:前一种情况,申请人只是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他不再是财产代管人这一事实,而不是请求解决其与他人的民事权益争议,这符合特别程序的适用条件,可以比照特别程序进行审理;后一种情况,其他利害关系人是就代管权与被指定的财产代管人发生争议,这不符合特别程序的适用条件,应依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是为了确定某种法律事实是否存在,确认某种权利的实际状态;而适用普通程序,是为了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因此,对于财产代管人自己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的情况,应当比照特別程序审理;对于其他利害关系人要求人民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的情况,应当按照普通程序审理。
【相关案例】
财产代管人以无力履行代管职责为由申请变更的,法院应予支持
——谭二女与林碧娴变更财产代管人纠纷案案例要旨:财产代管人因年事已高,体弱多病,已无法为财产代管事务提供足够精力和体力保证,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的,法院应予支持。
案号:(2014)江新法会民特字第5号审理法院: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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