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第十二条民法的效力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新旧法条对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观点】
一、 条文概述与解读
《民法总则》第12条是在首先确定本法的空间效力的基础上,即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规定了“但书”,即“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是对《民法通则》第8条的继承和完善。关于本条“但书”的规定,最为重要的就是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关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使用法》有专门的规定。除此之外,有些单行民事法律也对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有规定。根据这些涉外民事关系适州的特别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涉外民事活动,法律适用应当跟庳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类型不同而具体确定适用相应的法律规范,并非一概必须适用中国法律。
二、 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即民事法律规范发生法律效力的空间领域。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可分为两种情况:
(一)在我国主权管辖所及的全部领域生效
凡是由中央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除自身有特殊规定者外,在我国全部领域内有效。我国全部领域包括我国的全部领陆(陆地表面和底土)、领水(内水、领海和底土)和领空(领陆和领水上空)。此外还包括驻外使、领馆,航行于公海或停泊于外国港口的我国军用舰船、飞机或者悬挂我国国旗的船舶、飞机。由于历史原因,我国一些全国性民事法律在台湾、香港、澳门等地并未发生事实上的效力,这已超出本研讨范围。
(二)在我国局部区域有效
民法是国内法,根据国家的主权原则,我国民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领域。但是,我国幅员辽阔,民族众多,各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风俗习惯不尽一致,特別是实行对外开放,设立了不少经济特区。为了照顾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宪法规定了我国的多级立法体制。除了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国务院以及国务院所属各部、委颁布适用于一切领域的民事法律及其他包含有民事法律规范的各种法规外,根据我国宪法精神,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他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为了照顾少数民族的特殊情况,《民法通则》第151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规定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特点,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单行条例或者规定。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依照法律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或者备案;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报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上述地方性法规、规章,其生效的地域范围即为其制定者的管辖范围。
此外中央国家机关制定,但法律本身明确其适用范围也属此列。如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分别在两个特别行政区生效。又如《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农村村庄和集镇。县城和设镇建制的镇不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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