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约束力
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
【新旧法条对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吋失效。
第四十七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二十三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十九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第三十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第三十一条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相关观点】
一、合同生效时间的确定方式
合同的生效时间是指合同产生法律约朿力的起始时间。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应当依合同的规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当事人依法受合同的拘朿,且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侵犯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不得非法阻挠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违反合同的,将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采取强制措施使当事人依合同的规定承担责任、履行义务,对另一方当事人进行补救。
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的生效,原则上是与合同的成立一致的,合同成立就产生效力。根据《合同法》第25条的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例如,买卖合同,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生效没有特别约定,那么双方当事人就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达成一致时,合同就成立并且生效。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自批准、登记时生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1999〕19号)第9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约束力
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受到法律保护。民事法律行为一经成立,就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认真履行,在未依法律规定或取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不能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是根据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法律赋予它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民事义务的效力。这种效力从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之时起,就对行为人双方发生法律约朿力,双方当事人从而依该法律行为所设定的内容,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或者是变更、终止已有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民事法律行为之所以具有法律约束力,是因为:
1.法律行为的这种效力是由法律赋予的。没有法律的规定,行为人是无权、也不能随意赋予其行为效力的,并用来约朿行为的当事人。
2.赋予法律行为以法律约朿力,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赋予当事人意欲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以效力,这种效力一旦发生,当事人应当受其效力的约朿,应当认真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3.法律行为的效力是按照当事人意思表示所期望的效力赋予的。只要当事人所表示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法律行为一成立,法律约束力就当然产生,行为人应受其约朿,不能随意变更、解除民事法律行为。否则,会破坏社会生产,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给国家、集体和个人带来损失。
当然,我们也要看到,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之后,由于情况的变化或者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因素,或者由于民事法律行为的原定内容已不合时宜、成为无必要,需要加以改变或解除的,法律也是允许的。但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变更或者解除,也是有条件的,即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取得对方的同意。
三、区分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司法实践中,应当严格区分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一种事实判断,而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则是一种法律评价。
首先,从法律性质上,法律行为的成立只涉及当事人个人的意思问题,成立与否完全看当事人是否完成了相应的意思,与国家意志无关。而法律行为的生效与否则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是否符合法定的标准。法律行为的生效制度集中体现了国家以管理者和统治者的身份对当事人已成立的法律行为进行的法律评价。
其次,在逻辑体系上,只有区分分成立与生效,才能进一步区分法律行为的不成立、可撤销及无效。如果法律行为尚未成立,则不存在效力的判断问题;如果法律行为已成立,但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法定生效要件,则可能会出现无效、可撤销或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需要注意的是,法律行为的无效并不等同于效力待定或可撤销。法律行为无效是指法律按照一定的标准对于已经成立的法律行为进行评价后所得的否定性结论;效力待定是指待定的条件出现或者经同意或追认后可以生效的法律行为;而可撤销则是反映了法律将法律行为的命运交给有撤销权的一方来决定。司法实践中应严格区分。
最后,在法律后果上来看,一般来讲,法律行为的生效与否,时间均溯及至合同成立之时。已成立并生效的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无效法律行为自成立时无效。此处要注意一个例外情况,即附条件的法律行为与须经批准的法律行为,这两种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将可能存在阶段差別。
【相关案例】
1.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
——李太泉诉黄德芳证券交易案
案例要旨:债券交易行为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是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自愿达成的转让债券行为,符合国家政策、法规规定,双方所发生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起具有法律约束力。债券可以在证券公司进行转让的,买券人只须持有卖券人身份证及保管单即可取券。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案号:(1992)锦经初字第238号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
2.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马占平诉孟学义、王秀琴相邻权纠纷案案例要旨: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朿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祌,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案号:(1992)渭中法民上字第676号
审理法院: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1993年民事审判案例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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