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及划分依据
一级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它器官不能代偿,需特殊医疗依赖及完全护理依赖方可维持生命及基本生活者。
二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需特殊医疗依赖和大部护理依赖者。
三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病需特殊医疗依赖和部护理依赖者。
四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需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
五级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需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六级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需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七级 器官大部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需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八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九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十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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