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有未参加诉讼的其他继承人存在,如何处理
案件背景
2017年,当事人孙奶奶来北京某律所寻找专业做继承的律师,最终案件由我们所里的一位律师接手,下面简述一下案件的情况:
孙奶奶和张爷爷是再婚家庭,孙奶奶婚前有一个儿子,再婚时已成年。张爷爷婚前有一儿一女,两人婚后未生育子女,也已成年。1999年,孙奶奶出资购买了退休单位的承租公房,登记在孙奶奶名下。后因为孙奶奶病重,怕其去世后,孙奶奶的儿子找麻烦,张爷爷不能安度晚年,遂把房产证做了一个变更登记,张爷爷拥有百分之90份额,孙奶奶拥有百分之10 的份额。后张爷爷先去世,去世时,张爷爷留有公证遗嘱,把其所有的财产都由孙奶奶继承,现张爷爷的儿女认为遗嘱无效,应按法定继承继承涉案房屋。开庭时,因孙奶奶长年未与其儿子联系,儿子未到庭,该如何处理?
争议焦点
1.孙奶奶的儿子是否属于必须到庭的继承人?
2.如孙奶奶儿子属于张爷爷的继承人,其不到庭该如何处理?可否继续审理?
法官说法
在继承案件中有初步证据表明可能有其他未参加诉讼的继承人存在,人民法院在实体审判中应依职权进行调查核实。依已有证据及依职权调查核实的证据均无法确证该自然人的存在及继承人身份的,人民法院不予追加。
律师解析
首先分析孙奶奶的儿子是否属于必须到庭参加诉讼的继承人,依据《继承法》第十条,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所以张爷爷和孙奶奶结婚时,孙奶奶儿子已经成年,在法律上其没有与张爷爷形成扶养关系,故其在法律上不属于张爷爷的法定继承人。
如果争议焦点2,假设孙奶奶的儿子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但是因常年未联系,无法通知其到庭参加诉讼。那么,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三条之规定,如依据现有证据无法确定该自然人存在和身份的,人民法院不予追加,那就意味着即使他属不参加庭审,也不影响法院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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