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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 >> 诉讼离婚

李某娥诉罗某超离婚纠纷案

日期:2019-11-12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85次 [字体: ] 背景色:        

李某娥诉罗某超离婚纠纷案

——优先考虑儿童最佳利益

(一)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娥、被告罗某超于1994年1月17日登记结婚,1994年8月7日生育女儿罗某蔚,2002年6月27日生育儿子罗某海。双方婚后感情尚可,自2003年开始因罗某超经常酗酒引起矛盾。2011年起,罗某超酗酒严重,经常酒后施暴。女儿罗某蔚在日记中记录了罗某超多次酒后打骂李某娥母子三人的经过。2012年1月5日,李某娥第一次起诉离婚。因罗某超提出双方登记离婚,李某娥申请撤诉。但之后罗某超反悔,酗酒和施暴更加频繁。2012年7月30日,罗某超酒后扬言要杀死全家。李某娥母子反锁房门在卧室躲避,罗某超踢烂房门后殴打李某娥,子女在劝阻中也被殴打,李某娥当晚两次报警。2012年8月底,为躲避殴打,李某娥带子女在外租房居住,与罗某超分居。2012年9月21日,李某娥再次起诉离婚并请求由自己抚养一双子女。罗某超答辩称双方感情好,不承认自己酗酒及实施家庭暴力,不同意离婚,也不同意由李某娥抚养子女。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罗某超长期酗酒,多次酒后实施家庭暴力。子女罗某蔚、罗某海数次目睹父亲殴打母亲,也曾直接遭受殴打,这都给他们身心造成严重伤害,同时也可能造成家庭暴力的代际传递。为避免罗某蔚、罗某海继续生活在暴力环境中,应由李某娥抚养两个子女,罗某超依法支付抚养费。遂判决准许李某娥与罗某超离婚,子女罗某蔚、罗某海由李某娥抚养,罗某超每月支付抚养费共计900元。罗某超可于每月第一个星期日探视子女,探视前12小时内及探视期间不得饮酒,否则视为放弃该次探视权利,李某娥及子女可拒绝探视。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一)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娥、被告罗某超于1994年1月17日登记结婚,1994年8月7日生育女儿罗某蔚,2002年6月27日生育儿子罗某海。双方婚后感情尚可,自2003年开始因罗某超经常酗酒引起矛盾。2011年起,罗某超酗酒严重,经常酒后施暴。女儿罗某蔚在日记中记录了罗某超多次酒后打骂李某娥母子三人的经过。2012年1月5日,李某娥第一次起诉离婚。因罗某超提出双方登记离婚,李某娥申请撤诉。但之后罗某超反悔,酗酒和施暴更加频繁。2012年7月30日,罗某超酒后扬言要杀死全家。李某娥母子反锁房门在卧室躲避,罗某超踢烂房门后殴打李某娥,子女在劝阻中也被殴打,李某娥当晚两次报警。2012年8月底,为躲避殴打,李某娥带子女在外租房居住,与罗某超分居。2012年9月21日,李某娥再次起诉离婚并请求由自己抚养一双子女。罗某超答辩称双方感情好,不承认自己酗酒及实施家庭暴力,不同意离婚,也不同意由李某娥抚养子女。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罗某超长期酗酒,多次酒后实施家庭暴力。子女罗某蔚、罗某海数次目睹父亲殴打母亲,也曾直接遭受殴打,这都给他们身心造成严重伤害,同时也可能造成家庭暴力的代际传递。为避免罗某蔚、罗某海继续生活在暴力环境中,应由李某娥抚养两个子女,罗某超依法支付抚养费。遂判决准许李某娥与罗某超离婚,子女罗某蔚、罗某海由李某娥抚养,罗某超每月支付抚养费共计900元。罗某超可于每月第一个星期日探视子女,探视前12小时内及探视期间不得饮酒,否则视为放弃该次探视权利,李某娥及子女可拒绝探视。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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