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位名叫周亮的中学生,在他6岁时,父母离婚。当时经法院调解,双方同意孩子归母亲抚养,父亲每月负担生活费90元。当时周亮年幼,生活费用也比较少。现在周亮已读中学,生活费和教育费相应增加,他的母亲又下岗了,还要赡养外婆,家中生活非常困难。而周亮的父亲在一家公司工作,收入很高。为此周亮向父亲提出增加抚养费的要求。他的父亲不同意增加,周亮只好诉至法院。
我国《婚姻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这是因为上述协议和判决中的原定数额,是根据离婚当时子女的正常需要和父母的经济情况确定的。如果后来情况发生变化,子女的需要有所增加,父母在经济上又有此能力,那么就应根据新的情况,满足子女提出的合理要求。
增加子女抚养费的条件是:1、子女因疾病、升学等实际需要有所增加,原数额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的;2、子女提出增加子女抚养费的数额适当,要求合理;3、给付者有给付能力的。具备上述三个条件,可以适当增加子女抚养费。本案中的周亮,他父母离婚时议定的抚养数额和目前周亮的实际生活需要差距较大,现在母亲无稳定收入,父亲收入高,父亲又有担负能力,因此他提出的要求是合情合理的。
关联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京ICP1201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