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偿继承父母房产,分配协议要履行
父母去世后,四个子女就父母的遗产一套住房达成协议,约定大哥继承房屋,分期给妹妹补偿金,但后来哥哥未按约定履行协议,被妹妹告上法庭。
曹先生与妻子先后于1991年、2012年去世。二人育有四个子女,即长子曹大庆、次子曹二庆、长女曹三玲、次女曹四玲。曹先生与妻子去世后,留有位于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某房产一套。2017年9月18日,兄弟姐妹四人达成协议,曹二庆、曹四玲放弃继承权。四人在协议中还约定:“中山路的房屋产权归曹大庆所有,其他三人配合办理相关手续。曹大庆给予曹三玲30万元(包括出资款、补偿款、房屋租金等)。2018年6月30日前付款10万元……”后经协商,曹大庆给予曹三玲的30万元变更为27万元,曹三玲在该协议上签名并按下手印。
协议签订后,曹大庆并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曹三玲10万元。曹三玲多次索要未果,遂到石家庄市长安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曹大庆依照约定支付1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继承开始后至遗产处理完毕前,法定继承人对遗产共有。共有人可以对其共有财物协商确定分割方式。本案中,原、被告就共同共有的位于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房产达成协议,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现被告未按协议约定于2018年6月30日前给付原告10万元经济补偿款,属违约行为,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10万元经济补偿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曹大庆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曹三玲经济补偿款10万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官提醒
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因房屋继承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且多发生在亲人之间,他们往往因为遗产分配的问题意见不一致而对簿公堂。这类官司往往很沉重,很容易让亲情受伤。面对此类纠纷,在考虑金钱及利益的同时,不要忘了亲情,毕竟亲情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