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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 >> 遗产继承

涉外法定继承应当适用哪国法律

日期:2018-05-02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83次 [字体: ] 背景色:        

涉外法定继承应当适用哪国法律

案情介绍

约翰是居住在我国某地的A国侨民。1995年,约翰从孤儿院收养了一名中国儿童王某,并办理了收养登记手续。2013年,约翰因病在我国某地死亡。经过清查,约翰在A国银行内有存款5万元,在我国留有房产一套。约翰死亡后,约翰的亲生儿子乔治从A国赶到中国,要求继承约翰的全部遺产。理由是,根据A国法律,在被继承人有生子女的情况下,养子女无继承权。王某不同意,将乔治诉至当地人民法院,要求继承约翰的遗产。

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涉外法定继承应当适用哪国法律

对于涉外法定继承应当适用哪国法律,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民法通则》第149条明文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继承法》第36条明文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继承法意见》第63条明文规定:“涉外继承,遗产为动产的,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即适用被继承人生前最后住所地国家的法律。”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1条明文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并且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51条的规定,《继承法》第36条部分内容现已经失效。由此可知,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住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本案中,被继承人约翰死亡时经常居住地是中国。因此,动产继承适用中国的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该案中,约翰的动产是银行存款5 万元,应当适用中国法律;不动产为房子,该房产在中国,应当适用中国法律。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的相关规定,养子女和生子女都享有同等的继承权。因此,王某有权继承约翰的动产和不动产,即取得215万元存款和一半房子所有权。

法条链接

《继承法》

第36条: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

《继承法意见》

第63条:涉外继承,遗产为动产的,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即适用被继承人生前最后住所地国家的法律。

《民法通则》

第149条: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31条: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 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5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六条,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 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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