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意外死亡,谁为他的债务买单
【案情】
2016年10月,张某向李某借款3万元,并出具了借条一张。 2017年6月,张某因意外身亡。2017年12月,李某持张某出具的借条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的遗产继承人立即偿还借款3万元。
【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李某向张某出借了3万元,且张某出具了借条予以证实,本案应由张某的遗产继承人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张某因意外身故,其遗产应优先偿还对外债务,原告应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张某的遗产情况,在其未能提供张某详细的遗产情况下,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本案中,原告要求张某的遗产继承人承担债务是有法律依据的。
其次,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应向法院提交张某的遗产情况及被继承人继承的情况,原告仅凭一张借条起诉至法院,法院无法查明张某是否有遗产或者其遗产是否足以清偿债务。若法院直接判决被继承人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实际上是对遗产的处理情况并未查明,也不利于案件的执行。
综上,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作者:陈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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