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债务的清偿顺序是什么
我国《继承法》第34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本条是关于遗产债务的清偿和遗赠交付的顺序的规定。当债权人是一人时,一般不会产生债务的清偿顺序问题;即使债权人是多人,如果被继承人所遗留的遗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债务的清偿顺序也没有多大的实际意义。只有当债权人是多人,而且被继承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债务的清偿顺序才变得必要。那么遗产债务的清偿应该按怎样的顺序清偿?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清偿债务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偿还工资、生活费;国家税收;其他债务。
然而,其他债务应当按照什么顺序清偿,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应当按照以下顺序清偿。
1 .优先债权应当为第一清偿顺序。所谓优先债权,是指债权人在遗产上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担保债权。享有这些权利的人为优先权人。优先权人的优先债权应当先于普通债权获得清偿。但是优先权人也不是对遗产全部均享有优先的清偿权利,倘若在供担保质物或权利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则其不足部分仍然应当与普通债权处于同一清偿顺序而受到清偿。举个例子,张甲向李乙借款100万元,并以房屋一套作为抵押并登记。后张甲不幸遇车祸去世,李乙遂要求张甲的继承人履行债权。经评估张甲抵押给李乙的房屋因房价下跌贬值到90 万元。在这里李乙对张甲所遗留房屋的抵押权就是优先债权,但是这部分优先债权只有90万元,剩下的10万元转化为普通债权,李乙只能跟其他债权人享有一样的清偿顺序。
2,普通债权为第二清偿顺序。在优先债权清偿完毕之后,普通债权才能获得清偿。但是对于普通债权的清偿应以继承人已经知道的(包括债权人已经报明的)为限。继承人无从知道的债权当然也就无法清偿。对于尚未到期的债务,也应在遗产债务清理时一并清偿,以避免延缓整个遗产债务清偿的进行。对于那些附有条件而条件尚未成就的债权,因为情况较为复杂,不可一概而论,应当由继承人与债权人互相协商,或请求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酌情估价处理或请鉴定人评定数额。如果被继承人的遗产在清偿完优先债权后不够清偿已知普通债权的,应当根据公平原则,依各埠通债权的数额在全部普通债权中所占的比例,按比例分别子以清偿。
3,交付遗赠为第三清偿顺序。根据《继承法》第34条的规定,只有税款和债务清偿完毕后,才能开始遗赠的交付。我国继承法为何这样规定?这是出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需要。第一,债权人的债权一般都是有偿取得的,债权人付出了相应的义务;而受遗赠人接受遗赠是无偿的;第二,债权人的债权早在被继承人死亡前就已发生,而此时根本未发生遗赠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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