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遗产债务的清偿原则有哪些
继承人在清偿遗产债务时,应当坚持以下五条原则.
1.接受继承与承担债务清偿责任相统一原则。继承人一旦表示接受继承,那么就是财产权利与财产义务的一并接受。接受继承的继承人同时依法接受了债务清偿责任;放弃继承的继承人不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2.限定继承原则。限定继承原则是指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债务的清偿只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不负清偿责任。依据此项原则,继承人接受遗产后,对于被继承人的债务,仅在其接受的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负责清偿应当交付给被继承人的债权人的债务,对于超出遗产实际价值的债务,可以不负责清偿。
3.特定遗产债务的清偿不受限定继承范围的限制的原则。所谓特定遗产债务,是指当被继承人生前为继承人的需要所欠的债务和继承人应尽扶养义务而未尽以使被继承人所欠的债务。对这类债务,不以死者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继承人应负无限的清偿责任。
4.保留特留份原则。这个原则,是指在清偿遗产债务时,即使遗产的实际价值不足以清偿债务,也应当为需要特殊照顾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适当的遗产,以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
5.清偿债务优先于执行遗赠原则。为防止遗赠人通过遗赠逃避对其债权人的债务,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我国《继承法》第34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按照这一规定,在遗赠和清偿债务的顺序上,清偿债务优先于执行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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