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声明与父脱离父母子女关系的子女,能继承父母父图的遗产吗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24条的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依据我国《婚姻法》,父母子女关系分为两大类: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和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子女出生事实而产生的,其中包括生父母和婚生子女的关系、生父母和非婚生子女的关系。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只能因依法送养子女或父母子女一方死亡的原因而终止。在通常情况下,其相互关系不允许解除。因为,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一种血亲关系,是不能通过法律程序人为地加以终止的。因此,现实生活中,由于家庭内部产生矛盾,出现所谓的断绝子女关系的声明,都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既然这种声明没有法律效力,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仍然存在,相互之间的继承权也不会消失,除非一方有《继承法》第7条规定的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或自愿放弃继承权。
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主要是指养父母子女关系及继父母与具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之间的关系。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可以解除,但有限定条件,《收养法》第26条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第27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根据这两条规定,准许收养人一方要求与被收养人解除收养关系,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1)被收养人已经成年;(2)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恶化,已无法共同生活。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之间申明断绝父母子女关系,且符合法定解除父母子女关系条件的,双方的父母子女关系不复存在,相互之间的继承权也随之消失。
〖案例〗
陈甲和陈乙是父子关系。后因一些矛盾父子积怨,陈甲一怒之下在当地报纸上声明断绝与陈乙的父子关系。现陈甲亡故,除陈乙之外,再无第一顺序继承人陈甲的哥哥认为,由于陈乙在生前就与陈甲脱离了父子关系,陈乙已无继承权,遂以第二顺序继承人的身份要求继承。陈乙不同意。
法定继承权源于父母子女之间的血亲关系,这种血亲关系是自然形成的,除因死亡而终止外,不能人为地解除。父母和子女任何一方声明断绝关系,法律上都是不承认的。所以,除非存在法律规定的丧失继承权的几种情况,否则,都不会影响彼此间的继承关系。本案中,陈乙有权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陈甲的遗产。陈甲的哥哥不能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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