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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 >> 遗产继承

关于离婚后复婚中遗产继承的几个问题

日期:2017-12-13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43次 [字体: ] 背景色:        

关于离婚后复婚中遗产继承的几个问题

离婚后两人同居,不久又再婚,哪些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哪些是个人财产?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划分将直接影响遗产范围的认定。

一、世间所有相遇,都是久别重逢

1996年的夏天,吴蔚从厦门大学中文系毕业,她的第一份工作是在一家报社做记者。勤奋的她,在报社里很受欢迎,白天采访晚上写稿,社会、民生、娱乐,她都能写。虽然是个新人,但是她的文风很是老练,写出来的一点不比带她的老师逊色。每个月,她的发稿数量早早的就达到指标,整个部门的发稿指标,也有近三分之一是她完成的。她的努力,部门主管看在眼里,报社领导也早有耳闻。一次偶然的机会,报社领导在交流学习中萌生了开办人物专访专栏的想法。吴蔚文笔好,又招人喜欢,领导首先也就想到了她。

厦门政商界的不少名人,都被排在了她的面前。主管告诉她:“这是我们第一期的采访候选人,我们要争取把这第一期做好,争取一炮而红,做出品牌。你挑个名人先做吧!”

吴蔚看着眼前的几十个名字,商界大腕、体育明星、政坛大佬、文化名人,甚至还有自己在厦大中文系的教授。忽然她扫到了排在倒数几位的一个名字——张立。“张立?是我认识的张立么?”吴蔚很快打断了自己的幼稚想法。张立去英国之后写过两封信,就再也没有了回音。慢慢的,慢慢的也就淡忘了。她看着自己办公桌上,几座新闻奖杯的旁边放着的那架小飞机。她决定试着联系联系这个张立。她拨通了联系册上的电话。

拨通之后,那边没有出声,吴蔚用职业而干练的声音自报家门,“您是堂前燕私人飞机公司的张立,张总吗”“吴蔚?是你吗?”电话里的声音,电流一般击中了吴蔚。没想到,真的是张立哥哥。

二、一见如故,再续前缘

后来的采访中,吴蔚才知道,张立当时去英国也是拗不过父母的意思。父母希望他能好好读书,而张立虽然天资聪颖并以全A的成绩考上了伦敦政治经济学院,但是放弃了继续读硕士的想法,父母对此很是不理解。一个偶然的机会,在航空展上认识了一家专营私人飞机的公司。在这家公司他做的非常出色,这几年刚被派回到中国开拓中国的市场。回到厦门的张立,干劲十足,在英国母公司的支持下在上海、广州都开了分公司,几年的销售利润达到了数亿。也为自己积攒下了丰厚的积蓄。

很快,两个人就坠入了爱河之中。2000年千禧年跨年之夜,张立带着钻戒向吴蔚求婚。漫天烟花的映衬之下,吴蔚答应了。两年后,吴蔚为张立生下了一个女儿,起名叫栩栩。她希望她们的女儿也能拥有一对梦想的羽翅,自由地翱翔。

幸福的日子过起来总是很快。一转眼孩子也大了。婚后,吴蔚还在报社继续做着采访记者,而张立,由于自己的爱好,而且又恰恰开着私人飞机公司的关系,经常参加一些极限活动。高空跳伞、滑翔翼,怎么刺激怎么来。起初吴蔚也是由着张立参加这样的活动,但是可能是随着年龄的问题,张立身上受的伤逐渐多了起来。吴蔚看在眼里疼在心上,很多次阻拦张立参加跳伞,为此还发生过几次争执。

张立在平时都是脾气很好,但是遇到和自己的梦想有关的事情,他从来不肯让步,就好像他在英国违逆过父母的意志,没有继续上学,跑去卖飞机。所以在跳伞这件事上,吴蔚的阻拦,对他起不到任何作用。

三、一场意外打碎幸福,纠纷起

在长达一个月的冷战后,2008年他们在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并约定夫妻共同财产中唯一一套房产(即婚房)归吴蔚所有,各自名下存款归各自所有,孩子随女方共同生活。

离婚之后,房产依然登记在两人名下,未进行产权变更登记。吴蔚还是默默地照顾着张立的生活起居,经常也会炖些汤品送到张立的家中。而张立也因为离婚的事,一直对吴蔚和孩子多有亏欠。女儿十岁的时候,张立带着她俩一起到北欧旅游看极光。这次旅游期间,张立和吴蔚意识到了两个人感情还在,离婚实在是一时冲动。于是,2010年3月张立搬进当初爱巢,与吴蔚开始同居,生活及经济完全融合,一家三口的幸福生活重新开始。2013年1月1日,他们补办了结婚登记。

然而,幸福没有太久,2014年的冬天,张立在一次尼泊尔机降跳伞中失控身亡,没有留下任何遗嘱。张立发生意外的消息传回了英国,张立的父母连夜飞回厦门,他们一直就不是很喜欢吴蔚。张立和吴蔚结婚后的这么多年,也只有张栩栩出生的时候,他们回国看过孙女。

处理后事之后。吴蔚收到了张立父母的传票,张立的父母张成民、宋梦真主张分割遗产。法院审理后查明,由于张立并未留下遗嘱,张成民、宋梦真、吴蔚、张栩栩四人成为张立的法定继承人。有争议的是遗产的范围,张立名下共有房屋3处,其中一处系离婚时协议归吴蔚的婚房,另2处系张立于2008年至2013年之间购买并登记在自己名下。因两人离婚后再婚,因此哪些财产属于张立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就直接影响遗产范围的认定。

张立父母认为包括婚房在内的3套房产皆系张立遗产。尽管在之前的离婚协议中婚房约定为吴蔚个人所有,但因两人后来再婚,且房产并未进行变更登记,因此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产权系张立遗产。另2套房产系再婚前购买,属于张立个人婚前财产。

吴蔚认为,婚房之前虽系共同财产,但在离婚时已约定为其个人财产,是否进行变更登记并不影响房产为其个人所有的属性,尽管后来再婚但该房依然属于其婚前财产。另2套房产购于同居期间,因后两人补办了结婚登记,因此婚姻效力应从同居时起算,因此另2套房产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应作为遗产继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约定之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案夫妻离婚后,同居一段时间再复婚,鉴于之前的同居符合事实婚姻的构成条件,从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出发,期间所得的财产也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张立与吴蔚同居时已经符合婚姻实质要件,后补办结婚登记,婚姻关系的效力可从同居时起算。因此,2010年3月至2012年12月30日期间张立名下的房产属于吴蔚与张立的共同财产。最后法院认定婚房系吴蔚的个人财产,另2套房产中的一半份额系张立个人财产,应作为遗产予以分割。

律师答疑

1、协议离婚后未进行变更登记,婚房归吴蔚的约定还有效吗?

约定有效,可以要求对方履行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离婚后应依据协议的约定进行变更登记,若一方拒绝履行协议的,另一方可以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履行。

2、离婚后再婚,之前的离婚协议依然有效吗?

离婚协议依然有效。离婚后夫妻双方对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达成的离婚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并不因双方再婚而失效。当然,如果双方再婚后对财产有其他约定的,应尊重在后协议的约定。

3、离婚后同居再复婚,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吗?遗产范围如何确定?

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结婚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四条明确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从有利于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和促进社会和谐的角度出发,本案可参照上述规定。因此,二人复婚的婚姻关系效力可溯及至双方同居之时,故2010年3月至2013年二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系张立的个人财产,应作为遗产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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