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主体和行使期限如何确定
《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未规定解除权的行使主体。我们认为,应当区分合同解除是由于一方当事人的根本违约行为还是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导致的。因一方当事人的根本违约行为致使合同解除的,只有守约方才享有合同解除权,违约方不得解除合同;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不可抗力、情事变更等)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双方均有权解除合同。
当事人请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应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二款关于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规定,但合同属于履行不能的不受该解除权行使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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