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应当如何“适当帮助”一方生活困难者
答:《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