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肓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是否有衩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典型案例
2001年8月,甄某(男)与田某(女)经媒人介绍相识,2002年5月1 日,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并办理结婚登记。甄某与田某结婚时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婚后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2003年9月10日,田某生育一女孩。自从女儿出生后,为了让甄某专心工作,没有后顾之忧,田某辞去工作,承担起抚养孩子、赡养老人的全部重担。甄某在外地一学校工作。2009年,甄某与其同事隋某发生婚外情,甄某向田某提出离婚。田某同意离婚,但她认为婚后对家庭付出太多,甄某应对其进行补偿。甄某是否应对田某进行补偿?
法律解析
本案中,根据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由于田某为家庭生活付出较多义务,可以请求某予以补偿。作为无过错方,田某也可以根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向存在过错的甄某要求损害赔偿。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
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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