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经济适用房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答:《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对于购房人的资格作出了严格的限制,同时规定了经济适用房购房人拥有有限的产权,购买经济适用房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购买经济适用房满5年的购房人需要按照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与经济适用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购房人缴纳相关价款后,取得全部产权。对于经济适用房的上述特殊情形,按照地方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的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内买卖已购经济适用房,当事人主张买卖合同无效的,可以支持。政策、法规有新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以北京为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六条第二款规定过出卖人转让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原购房合同系2008年4月1 1日(含)之前签订,当事人又在转让该已购房屋的合同中约定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届满后再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或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该房屋已具备上市交易条件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出卖人转让已购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房屋,当事人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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