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购买商品房发生纠纷的,如何处理
答:关于借名购买商品房的情形,实践中,借名人往往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或要求被借名人为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对此,我们认为,对于借名关系的成立的举证责任应由借名人负担,其应当举证证明其与出名人之间存在借名登记的约定,此种举证责任应当严格审查,除非提供书面协议或对方当事人自认,否则不能轻易采信,而应当认定借名关系不成立。同时,需要指出,借名人直接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告知其应当提起合同之诉,调整诉讼请求要求出名人为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有些地方法院对此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比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出名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但是,该房屋因登记人的债权人查封或其他原因依法不能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涉及善意交易第三人利益的除外。"另外,该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房屋的购买确实存在出资关系,但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名登记的约定,其主张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或要求登记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不予支持,其向登记人另外主张出资债权的,应当根据出资的性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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