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代位权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这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必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的存在,如果债权人对债务人不享有合法的债权,当然代位权不存在合法的基础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所谓“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是指债务人的怠于履行到期债务和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行为,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因此,除了审查债务人是否构成延迟履行之外,还需审查债务人是否具有偿还资力、债务人怠于行使自身债权与自身无清偿资力之间是否具有一定的因果联系。如果债务人资力雄厚,即使延迟履行债务且怠于行使权利而致使其财产总额减少,但其财产仍足以充分清偿其债务,并未危及债权人债权的,则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只能诉请法院予以解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必须已届清偿期,债权人才能行使代位权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条规定:“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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