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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律师 >> 合同履行

如何区分信赖利益、履行利益及可得利益

日期:2017-11-02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171次 [字体: ] 背景色:        

如何区分信赖利益、履行利益及可得利益

答:在交易关系发展到不同阶段,合同当事人之间会涉及到不同的利益类型。信赖利益、履行利益及可得利益是三种不同的利益类型。

信赖利益是基于对对方合理的信赖而对履行合同做的必要准备而支出的费用,信赖利益的赔偿原则是使合同守约方的利益恢复到订约之前。《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的,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行为所侵害的是信赖利益,故缔约过失责任以信赖利益为限。

履行利益,又称为积极利益或积极的合同利益,是指债权人基于债务人的履行行为直接获得的利益。依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其中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就是为了补救非违约方所遭受的履行利益损失,让债权人处于如同债务被履行的状态。

关于可得利益,有说法为将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排除履行利益,即为可得利益。按照学界通说,可得利益主要是获取利润所对应的利益,不包括交付货物或交付货款本身。《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就涉及可得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根据交易的性质、合同目的等因素,可得利益损失主要分为生产利润损失、经营利润损失和转售利润损失等类型。例如,A公司向B公司购买材料100吨,合同约定价格为2000元,提货日期为20日后,货到付款,A 公司的目的系转售获益卩0日后其与c公司签订出售合同,约定按3000元价格出售材料100吨,但市场价格上涨后B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交货,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赔偿其可得利益10万元,法院最终支持了A公司的诉讼请求,但在确定金额时扣除了有关税款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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