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是否应赔租赁损失
【案情】
2016年11月26日,张某驾驶自卸低速货车前往建筑工地卸货,当行驶至李某房屋门口路段时,撞到李某的房屋。经交警大队认定,张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前,李某全家人居住在该房屋并在一楼从事餐饮经营。事故发生后,李某的房屋已成危房,只能租赁他人的房屋居住和从事餐饮经营,租期为一年,产生20000元的租金费用。因协商未果,李某将张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2016年12月16日,李某向法院申请对房屋受损程度及修复费用进行鉴定;2017年1月2日,鉴定机构出具了鉴定报告。
【分歧】
对于20000元的租金费用该由谁承担,有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规定,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其中第(三)项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据此,租赁费用属于间接损失,张某及保险公司对该租赁费用不需要承担。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租赁费用也是交通事故中财产损失的一部分。因此,张某及保险公司理应赔偿该租赁费用。
第三种意见认为,保险人对被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但李某在收到鉴定报告后,应及时对受损房屋进行修复,防止损失的扩大。因此,保险公司应对在合理期限内的租金予以赔偿。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即应对在合理期限内的租金损失予以赔偿。理由如下:
第一、间接损失是指因加害人的侵害导致受害人在一定范围内的未来财产利益的损失,它是违法行为对处于增值状态中的财产损害的结果,是一种预期可得利益。租赁费用是李某的房屋因张某驾驶的车辆撞到导致房屋无法居住、无法正常使用,被迫租赁他人的房屋和店面进行居住及维持生计而实际发生的费用,不是预期可得利益,不能确定为间接损失。张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中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五条至第十条规定了保险公司责任免除的几种情形,但没有将租赁损失列为免赔情形之内。张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了相应险种,保险公司应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对租赁损失予以赔偿。
第二、李某诉至法院,在收到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后,应及时对受损房屋进行修复,防止损失的扩大。现李某主张一年的租期过长,根据李某房屋受损程度,酌定修复期为李某收到鉴定报告之日起五个月。
综上所述,在这起交通事故中,应将李某的租赁费用列入赔偿范围,同时应确定一个合理的修复期限,对在合理修复期限内的租金予以赔偿。
作者:乐安县人民法院 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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