闪婚夫妻半月闪离 男方要求返还彩礼
“闪婚”已不是什么新鲜词儿,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又“闪离”的事情也时有发生。9月29日,五莲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两位新人“闪离”后,男方执意要求返还彩礼钱。
黄某与女子牟某经人介绍相识并谈婚论嫁,两人相识不到一个月便闪电式地办理了结婚登记,并按照当地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然而,两人因缺乏相互了解、性格不合导致婚后家庭矛盾不断,双方越吵越烈。两人于2016年1月中旬分居生活。
后来,牟某向黄某提出离婚,黄某同意离婚但要求返还婚前给付的彩礼钱和婚后给付的干粮钱共计11万余元。牟某认为两人都领了结婚证,不同意返还。双方争执不下,牟某遂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五莲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审理法官介绍,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其中,法律规定,属于二、三项规定情形的,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在本案中,虽然牟某和黄某的情况不符合这三种情形,但是考虑到对黄某造成了实际损失,且两人共同生活了很短的时间,经过法官的调解,牟某还是答应返还给黄某彩礼及干粮钱11万余元。
作者:薄薪娜 顾冰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