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承租权属于遗产范围吗?
近日,崇安法院一审判决一起继承纠纷案件。原告顾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丈夫生前的公租房的承租权,因公租房的性质是公有的,所有权人是国家或承租人所在企业,不属于遗产,不在继承财产范围之内。最后,法院驳回了顾女士的诉讼请求。
顾女士与丈夫林某相识在1986年,当时,顾女士已经有过一段婚姻,并育有一子。两人相处后,认为彼此都不错,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与顾女士同居后,林某未再生育子女。2011年,林某取得一套公有住房的承租权,租赁期限至2015年。今年7月,林某去世。
想到自己未与林某领结婚证,将来房屋拆迁,怕有嘴说不清,为明确房屋的承租权,顾女士在和儿子商量后决定向法院起诉,要求将房屋的承租权归到顾女士名下。
经法院审理查明,顾女士与林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形成事实婚姻关系。林某在生前也未与他人存在婚姻关系,没有生育子女。因此,顾女士是林某的合法继承人,但涉案房屋是公有住房,其所有权人并不是林某,故承租权不属于继承财产范围。
法官说法:公房不属于遗产,被继承人在房屋内仅享有承租使用权,因此该房不应作为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纳入遗产范围。同时,公房的租赁权亦不可以继承。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法律赋予了承租人生前同住人享有一项法定权利,即承租人死亡后,共同居住人可以取得继续承租该房屋的权利,其权利基础是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定变更,而不是基于继承关系中的法定继承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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