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何某驾驶严重超载货车撞伤驾驶两轮助力车的鲁某,交警认定双方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负有同等责任。因何某不履行赔偿义务,鲁某将何某起诉并申请对涉事货车财产保全。法院判决生效后何某仍不履行赔偿义务却想起诉鲁某要求赔偿货车停运损失。
【分歧】
因鲁某在机动车损害赔偿案件中与何某负同等责任,鲁某申请财产保全导致何某的营运车辆被法院扣押造成的停运损失应否承担赔偿责任产生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鲁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理由:被告鲁某基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是法院依法采取了扣押了本案原告何某肇事车辆的措施,且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已经法院审理结束并已生效、进入执行阶段,鲁某要求何某等承担赔偿责任的诉求得到法院的支持。鲁某向本院申请查封扣押何某车辆的保全措施并无恶意与不当。
另一种意见认为,鲁某应承担赔偿责任。理由: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法院判决已明确鲁某与何某在事故中负50%的同等责任。对于鲁某的人身损失以及因鲁某申请财产保全导致何某的车辆被法院扣押而造成的停运损失,鲁某与何某均应按50%责任分担损失。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财产保全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法院判决的顺利执行而规定的相应应急机制。申请财产保全是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时的一项诉讼权利,也是在一定条件下采取的一项临时性强制措施,目的是为了保证生效判决能得到顺利执行、避免申请人遭受不可弥补的损害。当事人申请错误的,应当赔偿被因此遭受的损失。
本案中鲁某基于机动车损害赔偿纠纷案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扣押了原告何某的肇事车辆,后经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何某应赔偿鲁某相应损失,现判决已生效并进入执行阶段。这就说明鲁某申请财产保全的前提与对象均无错误,鲁某向本院申请查封扣押何某的车辆的保全措施并无恶意与不当。本案中,何某车辆停运产生的损失是鲁某基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何某未能赔偿其医疗费等损失而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依法扣押了何某的肇事车辆,何某完全可以提供其他财产向法院申请更换被查封的车辆,后案件已经法院审理结束并已生效、进入执行阶段,何某至今仍未按生效判决履行给付义务,致使其车辆一直被本院扣押。对于何某产生的车辆停运损失,是因其本人自身过错造成的,并非是在交通事故中因车辆受到损害导致无法营运造成的。何某的停运损失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的“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的,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完全不相符合。故鲁某对申请财产保全致何某营运车辆被法院扣押而造成的停运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作者: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蔡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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