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停运损失费以车辆停运期间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
车辆停运损失费,是指在交通事故中发生车辆的损害,如果受害人是以被损车辆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则在被损车辆修复期间,受害人因无法进行正常的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而造成经济收入的减少,或停运损失,由相关事故责任人对该损失进行的赔偿其法律依据在于《民法通则》第117条第3款的规定,“受害人因此遭受其它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因此,因旅游事故发生的其它重大损失,即便没有被相关法律规范直接、明确的规定,也是应当予以赔偿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规定: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根据上述规定,交通事故受害人所遭受的间接损失,即车辆停运损失,也有权利要求事故责任人予以赔偿。
根据直接财产损失赔偿的规定,这一赔偿也应当以车辆停运期间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因此,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京ICP1201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