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叶县人民法院 田英豪
(2014)叶民初字第748号民事判决
(2015)平民字第5号判决
本案改判的主要问题是原审适用法律不当,其涉及的问题是“原告杨之伟的36天的停运损失是否应当由保险公司赔偿”,所涉及的法律条文是《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五条第三项。该条款的内容是对停运损失“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二审认为“这里的赔偿义务人非常明确,即为侵权人,而保险公司不是侵权人”,所以不应由赔偿公司赔偿。而一审认为“因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损失包括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均应由保险公司首先在交强险的限额内赔偿,停运损失也不例外。”
所以针对我们俗称的“间接损失”的“停运损失”是否包含在交强险的赔偿范围之内,是实务中应当必须厘清的一个问题。为此笔者带着这个问题查阅了一部分资料。
首先是《道交法》第七十六条,该条规定“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由交强险先赔”,这里的“人身伤亡”应指人身受到损害而造成的医疗费等财产损失。“财产损失”是指因财产受到损毁而造成的财产损失。前者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在理解上是无争议的,但财产损失则会出现一定问题。这部分损失包括:车辆因损坏造成的修理费用,也包括修理期间的停运损失,即俗称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那么在这里就可以提出一个问题,我们习惯中对财产损失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依据是什么?如果“直接损失”定义为必然的、现实的造成的损失,比如修理费,而“间接损失”定义为可能的、将来的,甚至要结合其他因素才能确定的损失,比如营运损失。也许有人提出一个比较极端的例子来说明,如即使车辆不损坏,那么因市场行情、营运者的身体状况等原因,这部分损失也可能不发生。所以,间接损失是一种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损失。
由此说来间接损失就是一种特殊的损失,当然也就应当采用特殊的规则来处理。针对“间接损失”不予赔偿的观点和判例在实务中也不少的。
如果这样来理解,就又有一个问题,“人身损害”的损失,是否也包含这些“间接损失”呢?如果说“医疗费”、“护理费”等为直接损失,那么“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是不是就是“间接损失”呢?如果对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采用不同的赔偿规则,在法律上是否有充分且正当的理由呢?
综上,把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所造成的损失要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其合理性是有问题的。
事实上,对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存在因果关系的损失,除上述抽讲到的损失之外,还应当包括其他更多的损失,比如就上学、就业、成家立业等损失,在二十多年前我们在下乡办案过程中,不慎轧死了一只小鸡,户主就用鸡生蛋、蛋生鸡的原因,要求巨额赔偿,虽然成为一个笑话,但这不能不说向侵权法提出的一个挑战。
所以要想把七十六条中的财产损失解释为包括“间接损失”或者“不包括间接损失”是关键的一步人,但遗憾的是《道交法》不是以损害赔偿为主体的,从该法中无法直接解读,应从《侵权法》来解读。
《侵权法》第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当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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