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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律师点评“一辆卡迪拉克轿车因安全性涉及的汽车三包问题及法律解决路径”事宜

日期:2016-05-11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 作者:盈科律师 阅读:192次 [字体: ] 背景色:        

2016年5月8日,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盈科律师学院合肥分院副院长、安徽农业大学客座教授李永光律师就“一辆卡迪拉克轿车因安全性涉及的汽车三包问题及法律解决路径”事宜,接受安徽电视台公共频道记者的采访。

李律师分析说: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并在2013年10月1日施行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明确规定了“汽车三包”制度,其中第17条规定,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限不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第二十条规定,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本规定更换、退货条件的,消费者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等由销售者更换、退货。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消费者选择更换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其中(一)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三)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因此,这个发生安全性能(本案中主要是该轿车在高速上方向盘传导系统反应迟钝、甚至很难转向的问题)的车辆,消费者可以考虑按照本规定,向销售方主张解决。

李律师说道:因为汽车购买人在汽车买卖合同中最核心的合同目的是购买一辆具有质量合格、性能安全、使用舒适的汽车,然而这个案例中的凯迪拉克轿车在安全性能上存在重大缺陷,可能造成的行车危害后果也是无法估量,作为正常的理性驾驶人,肯定不愿意驾驶这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汽车。依据我国《合同法》第94条第4项规定:“当事人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完全实现合同目的”,此时合同相对人(即本案的车主)可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合同法》第148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因此,李律师认为,本案中作为购买者的车主有权行使法定解除合同的权利,要求法院依法判决。

另外李律师认为从维权角度来说,由于本案中该辆轿车已经维修过一次,但故障仍然没有排除,建议车主向销售方要求换车或者退车,当然销售方可能会找各种理由搪塞,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车主还可以向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也可以向当地的质监部门进行申诉,最后,在上述途径无法解决或者解决方案不能接受的情况下,车主可以拿起法律武器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解决,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案在诉讼中会涉及该车辆的安全性能检测鉴定,由人民法院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比如,安徽省汽车检测中心所辖安徽省机动车司法鉴定所就可以对机动车安全性能检测)出具专业的鉴定报告评定该车辆的安全性能,之后人民法院会依据该鉴定报告的结论、案情综合因素,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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