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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 >> 诉讼离婚

丈夫患性功能障碍,妻子起诉离婚获支持

日期:2016-04-28 来源:网络 作者:1 阅读:83次 [字体: ] 背景色:        

案情简介:

原告:卢某。

被告:周某。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生活琐事等产生矛盾。原告指责被告有生理缺陷,被告则认为双方可以进一步沟通,不应采取极端的方法、手段对付被告。后原告起诉至法院,认为被告存在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并愿为改善夫妻关系继续努力。

各方观点:

原告卢某观点:婚后被告对原告感情冷漠,不与原告发生身体接触,双方没有夫妻生活,在日常生活中被告处理事务优柔寡断、对待原告斤斤计较,原告发现双方性格差距太大,原告不堪忍受被告的冷暴力,于2009年2月从婚房搬出。故起诉要求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周某观点:原告所述不实,被告不同意离婚。双方经过一年多恋爱后登记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被告认为没有必要用这么极端的手段来解决问题。被告在原告的要求下去医院检查,检查结果被告没有问题,不存在性功能障碍。登记结婚后虽然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并没有到离婚的地步。故坚决不同意离婚。

原审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感情尚可,现为家庭生活琐事等产生矛盾,对此双方均有责任。原告提出被告患有生理缺陷,但却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法院难以采信。现被告要求和好应有积极行动,原告也应给予被告机会。原、被告均应认真对待婚姻,珍惜夫妻感情,只要双方遇事均能冷静思考,互让互谅,多点宽容,加强沟通和交流,相互信任和关心,夫妻关系有望改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原告卢某要求与被告周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发回重申:

一审判决后,原告卢某提出上诉,并向二审法院提交了其于2009年10月26日经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曙光医院诊断为处女膜完整未婚式的证据。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上诉人在二审提交了足以影响案件审理的新证据,为了不影响离婚案件当事人的上诉权,撤销本案原判决,发回重审。

各方观点:

原告卢某观点: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经过约一年恋爱后,于2008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被告对原告态度冷漠,原、被告至今无夫妻生活。共同生活期间,发现双方性格差距很大,为被告性功能方面的疾患,原告曾主动并陪同被告就医,但被告对就医态度消极。原告不堪忍受被告的冷暴力,于2009年4月搬出双方婚后住所。被告已无夫妻感情可言,要求与被告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周某观点:原、被告结婚时间短,因被告对性知识缺乏,且工作忙,导致夫妻间没有性生活。被告曾到医院检查,未查出生理上的疾病。被告认为,随着时间的推移,夫妻关系可以逐渐得到改善,希望原告给予被告一次机会。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重审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尽管原、被告自主结婚,有一定的婚姻基础。但婚后因无夫妻性生活,导致夫妻关系不睦。原告于2009年2月离开双方的住所地至今,期间,原、被告互不尽夫妻义务,可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可予准予。综上,法院依法判决原告卢某与被告周某离婚。

律师观点:

在重庆市的一项调查中,在10对有感情问题的前来咨询的人中间,有30%是因为夫妻双方的性生活不和谐所导致的夫妻感情问题。我国《婚姻法》没有将双方没有性生活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追求性生活的和谐满足,已成为现代人对婚姻生活美满的要求之一。在当代人的婚姻观里,性生活不和谐已成为除婚外恋、家庭暴力等原因外,又一引发离婚的重要因素。在本节的内容中,笔者将对“无性婚姻”与离婚这一问题作一简要阐述,希望对这类案件的审判实践工作有所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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