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致终止妊娠的,受害者可主张精神抚慰金
——交通事故受害人系孕妇,因CT检查影响胎儿健康发育致终止妊娠的,受害者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标签:交通事故|终止妊娠|精神抚慰金
案情简介:2013年,李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对方负主要责任。李某在医院做CT检查,发现已怀孕1个多月。李某出于健康考虑,选择了终止妊娠。
法院认为:①交通事故后,伤者在医院接受X光拍片或CT检查属常规之举,而前述行为会导致胎儿畸形亦系常识,故终止妊娠并非原告自行选择结果,而是拍片检查后必然结果,故终止妊娠与交通事故存在必然因果关联。②终止妊娠,对李某精神伤害显而易见,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2款规定,应予精神抚慰。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李某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6000余元外,酌定保险公司支付李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实务要点:交通事故受害人系孕妇,因CT检查影响胎儿健康发育致终止妊娠的,受害者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例索引:浙江宁波鄞州区法院(2013)甬鄞邱民初字第186号“李某与某保险公司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见《李振兰诉华家伟、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交通事故致孕妇终止妊娠,受害者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黄文娟、苏家成),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402/88: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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