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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患病需照料,法院二次判不离

日期:2016-02-20 来源: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 作者:网 阅读:104次 [字体: ] 背景色:        

女方患病需照料,法院二次判不离

案情简介:

原告:周某。

被告:曹某。

原告周某与被告曹某于2001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于 2002年1月21日登记结婚。双方未生育子女。婚后被告曹某两次宫外孕、一次意外流产,并患上慢性妇科疾病,近年来,原、被告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致夫妻关系不睦。原告周某曾于2009年3月19日提起离婚之诉,后于2009年4月22日撤诉。2009年12月,原告周某再次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曹某离婚,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

各方观点:

原告周某观点:原、被告于2001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于 2002年1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双方感情一般,几年来,被告曹某经常与原告周某及其家人发生争吵,致原、被告双方感情破裂。2009年3月28日,原告周某曾起诉法院,要求离婚,后撤诉。但是双方夫妻关系仍无好转,致双方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周某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曹某离婚,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

被告曹某观点:虽然原、被告婚后偶有争吵,但是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而且结婚8年来,被告曹某因两次宫外孕、一次意外流产,患上慢性盆腔炎,被迫切除两侧输卵管,基本丧失生育能力,故不同意离婚。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夫妻感情是婚姻存续的前提和基础,原、被告双方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尚可。婚后被告曹某因慢性盆腔炎被迫切除两侧输卵管,基本丧失生育能力,作为女性,其所承受的心里压力可想而知,原告周某作为丈夫,在此时应当给予被告曹某更多的理解、关心和帮助,承担起作为一个男人、一个丈夫所应承担的责任。鉴于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目前尚未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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