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卖淫遭劳教,法院一次判离婚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
被告张某
原、被告于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8年1月在湖北省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双方分别在本市借房居住,未生育子女。2009年5月19日,被告因从事卖淫行为被公安部门当场查获。由于被告早在2007年5月因卖淫已经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故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于2009年6月3日决定对被告收容劳动教养一年,目前被告已从上海市女子劳动教养所转送至安徽省女子劳动教养所。
各方观点:
原告李某论点: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认识不久后便登记结婚。由于婚前接触时间短,双方缺乏必要的了解,故婚后感情差,加之被告又从事卖淫行为,更导致原告无颜面对亲朋好友,精神遭受严重损害,鉴于双方婚姻关系已名存实亡,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张某论点:双方在婚后感情较好,虽然被告隐瞒原告从事卖淫活动,被公安部门处理,但仍希望原告给予其改错的机会。为此,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婚前双方了解不够,婚后双方又未珍惜夫妻感情,特别是被告的卖淫行为直接造成了夫妻感情的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依法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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