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婚姻家庭律师 >> 诉讼离婚

一方卖淫遭劳教,法院一次判离婚

日期:2016-02-20 来源: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 作者:网 阅读:120次 [字体: ] 背景色:        

一方卖淫遭劳教,法院一次判离婚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

被告张某

原、被告于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8年1月在湖北省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双方分别在本市借房居住,未生育子女。2009年5月19日,被告因从事卖淫行为被公安部门当场查获。由于被告早在2007年5月因卖淫已经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故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于2009年6月3日决定对被告收容劳动教养一年,目前被告已从上海市女子劳动教养所转送至安徽省女子劳动教养所。

各方观点:

原告李某论点: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认识不久后便登记结婚。由于婚前接触时间短,双方缺乏必要的了解,故婚后感情差,加之被告又从事卖淫行为,更导致原告无颜面对亲朋好友,精神遭受严重损害,鉴于双方婚姻关系已名存实亡,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张某论点:双方在婚后感情较好,虽然被告隐瞒原告从事卖淫活动,被公安部门处理,但仍希望原告给予其改错的机会。为此,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婚前双方了解不够,婚后双方又未珍惜夫妻感情,特别是被告的卖淫行为直接造成了夫妻感情的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依法应予准许。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