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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 >> 遗产继承

同居关系属于遗产继承人范围吗

日期:2016-02-16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189次 [字体: ] 背景色:        

同居关系属于遗产继承人范围吗?

十年前,双双丧偶的两位老人凑到了一起生活。但好日子没过多久,此前老汉却不幸病故。老太失去了生活来源,想分得一些老汉的遗产过日子。但老汉的家人不愿给,当初结婚时也没领结婚证,引发财产纠纷,弄得两家人很不愉快。最终经法院调解,老汉的家人终于同意将遗产中的5万余元分给老太做生活补助。

调查

同居关系易产生遗产纠纷

福州的陈老汉、王老太均丧偶,两人相识后于2004年同居生活,相濡以沫,相互照顾起居生活。他们考虑到年事已高,且双方都有子女,认为反正已经共同生活在一起了,登记不登记就那么回事。谁知,日前陈老汉因心肌梗塞不幸病故,留下一套70平方米的住房,及部分存款。而在处理老汉遗产时,双方子女产生了纠纷。

老汉的子女认为,老太与其父亲没有办结婚证,属非法婚姻关系,不能按照事实婚姻处理,没有权利继承遗产,并要求老太搬出其父亲留下的房子。而老太的子女并不认同该说法,觉得两老同居多年,已经形成了合法的夫妻关系,属事实婚姻,对于陈老汉的遗产其母亲享有继承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老太与老汉是2004年一起生活,没有领取结婚证,应认定为同居关系,老太不在老汉遗产继承人的范围,不享有老汉的房产与个人存款的继承权。但根据两老人同居生活数年,照顾老汉生活及饮食起居,相互扶助,与老汉的子女们相比更多地给予老汉生活、精神上的慰藉和关爱,为体现民法的公平原则,老汉的子女应给予老太生活补偿费。

据了解,在这一遗产继承纠纷案中,核心问题是能否认定两老人形成婚姻关系,进而影响到老太是否可以继承老汉的遗产。据调查,这类“夫妻”关系在福州也大量存在。存在的人群主要是外来务工群体和丧偶群体。而这类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往往是因为老人年事已高,出于脸面觉得不好意思或者子女反对。但这种关系,往往因一方不幸去世,其留下的房产等遗产,另一方是否能继承成了争议,很容易产生遗产争夺纠纷。

根据规定,在1994年2月1日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只要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本案中,两老人是2004年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且符合结婚条件,但其不办理结婚手续,属无效婚姻。老汉留下的个人房产,其死后在没有遗嘱继承的情况下,应由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由于两人婚姻不合法,老太对老汉的遗产没有继承权。故老汉的遗产,只能由其子女共同继承。民间广泛使用的结婚仪式以及双方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往往得不到法律认可,建议男女双方应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只有这样才能最简单、最有效地确保双方的婚姻关系得到法律的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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