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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车辆在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吗

日期:2016-02-14 来源: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作者: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334次 [字体: ] 背景色:        

起重车辆在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吗?

作者:封丘县人民法院 李正盛 李娜

基本案情

原告许某从事起重租赁业务。2013年5月,原告许某通过分期付款购买了起重车一辆,并为该车在被告人民保险封丘支公司处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20万元),保险期间为2013年6月5日至2014年6月4日止,特别约定第一受益人为湖南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同年6月,原告许某在人保西宁直属支公司处还为该起重车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2013年11月12日,原告起重车司机操作起重车时吊臂碰到塔吊,致使在工地拆卸塔吊的铁某发生意外高坠,经抢救无效死亡。11月15日,原告许某与受害人家属达成协议,一次性支付受害人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等共计82万元。

2014年1月23日,原告许某诉至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请求人保西宁直属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支付原告保险金11万元。后经调解,人保西宁直属支公司同意一次性赔偿原告许某71463.96元。期间,涉案保险经原告申请理赔,被告人保封丘支公司拒绝赔偿,原告许某诉至法院。诉讼过程中,湖南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20日出具证明,同意放弃第一受益人权利,如有未处理的出险理赔,由许某直接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裁判结果

封丘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合同系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首先,原告许某诉讼主体适格。原告许某分期付款购买了涉案起重车并投保,事故发生时,原告对该车依法享有占有、使用等权利,作为被保险人的原告对涉案起重机具有保险利益,享有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向保险公司请求支付保险理赔款的权利。原被告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了第一受益人,但其明确表示放弃第一受益人权利,故原告许某诉讼主体资格并无不当。

其次,被告人保封丘支公司应支付原告许某保险金额20万元。根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条款第二条,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包括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原告投保的起重车属专项作业车,系机动车的一种,该保险标的物属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规定的被保险机动车。根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条款第四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毁损,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限额以上的部分,按照保险公司约定负责赔偿。本案涉案起重车引起的人身伤亡属于保险事故,因为投保的起重车不是普通家用或运输用的客货车,而是专门从事起重作业的专用车辆,主要功能是吊装起重,不是道路运输。按通常理解,投保人的起重车在道路上行驶或在固定场所吊装起重均是对保险车辆的使用,而使用过程中均有可能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即道路交通事故或起重事故,均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原告保险金。原告许某已经与受害人家属签订协议约定赔付82万元,超出交强险限额11万元后还有71万元损失,被告人保封丘支公司应支付原告保险金额20万元。

最后法院判决: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封丘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许某保险款200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以案说法

该保险合同纠纷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特种车(如起重车)在作业过程中发生的起重作业事故是否应认定为道路交通事故,这将直接决定机动车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与否。

笔者认为起重车等特种车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应认定为道路交通事故,属于交强险的理赔范围;对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应在扣除交强险责任限额后依据合同约定进行理赔。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起重车此类特种车,其作业状态为常态,行驶状态为非常态。对于涉案起重车而言,更多的事故发生在作业中,保险公司对此应该是明知的。因此,特种车的作业事故属于交通事故,作业过程中遭受损害的人与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没有本质的区别,本案原告许某有权就交强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请求保险人理赔。

其次,进一步解析何为“交通事故”?《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款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就发生交通事故时的状态而言,无论车辆是处于行驶、停放或者作业等状态,只要是车辆因过错或意外造成的损失事件均系交通事故。故本案被告人保封丘支公司辩称“起重机在静止状态下吊装,吊车本身没有发生位移”不构成交通事故的理由不能成立。就发生交通事故时的场所而言,《道路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据此,按照对道路的广义解释,特种车交通事故有发生在狭义的道路上,也有发生在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车辆和公众通行的场所,比如本案的一处工地。

综上,我们不能狭隘的认为特种车在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本案判决被告人保支公司在扣除交强险限额11万元后,给付原告许某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20万元有理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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