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调解过程中双方的陈述和对事实的认可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
因为离婚案件中,调解是法定的必须程序。所以,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一定会组织双方调解。根据高院的举证规则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做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因此,如果法院组织调解,当事人大可放心将自己的真实想法及对财产分割的要求向法院做出陈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