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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 >> 诉讼离婚

怎样收集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

日期:2016-02-10 来源:家族律师网 作者:贾明军律师 阅读:104次 [字体: ] 背景色:        

一般情况下,目前法官审理离婚案件都会遵循一个不成文的规则,就是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前提下,在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不会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自然不会准予离婚。对每一个走上法庭的原告而言,都希望第一次就能解决问题把婚离掉。那么,什么样的证据才能有把握第一次诉讼就能达到离婚的目的呢?

目前,世界各国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就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那么,什么样的情景属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呢?《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法院审理案件时,应当判决离婚的五种情况,分别是:

第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第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第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第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此外,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只要夫妻一方有重婚、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赌博吸毒屡教不改的以及分居满二年的情况的,在法院调解无效的前提下,法院应当做出准予离婚的判决。注意,这里法条用的词是“应予判离”,而不是“可以判离”,因此,这是法院必须判离的法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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