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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 >> 同居析产

“分手”后一起购买的房子该怎么办

日期:2016-02-10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100次 [字体: ] 背景色:        

“分手”后一起购买的房子该怎么办?

案例一:王先生2008年与女友一起购买了北京市朝阳区的一套商品房作为结婚的婚房,《商品房预售合同》上面的买受人是王先生及其女朋友,而实际上商品房的首付款及银行贷款都是王先生一个人承担。该商品房由于开发商的原因迟迟没有交付,而王先生与女友因为性格不合而分手了。女友提出这套商品房是两个人一起买的,因此要求分割一人一半。而王先生则认为房屋的全部款项都是自己出的,甚至在女友要求分割这个商品房的时候都是自己一个人在还贷,女友根本就没有权利要求分割这个房产。

案例二:金女士与丈夫于2008年认识并结婚。2009年3月,金女士以丈夫的名义在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地区从开发商手里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售价为280万。该房是期房,金女士选择银行贷款的方式,并实际的还贷人亦是金女士。2010年,金女士因与丈夫性格不合而协议离婚,并在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公证了离婚协议。离婚协议里面约定该房屋归金女士所有。金女士拿着公证书到房管局要求变更,结果发现房产还没登记;金女士拿着公证书和其他材料到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却告知金女士,开发商和银行不同意变更,因此无法支付金女士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答:

案例一:虽然王先生的女友在购买商品房的过程中没有直接的贡献,但是其女友是预售合同的“权利人”,也就是法律推定的权利人。王先生虽然支付了房款和还贷,但是其既然同意把女友的名字写进预售合同,那么说明王先生对因分手导致的损失是能够预测到的,也是愿意承受该风险的。因此,王先生及其女友是预售合同的共同权利人,并不能因为其女友没有出资就排斥其权利。

但是,由于其女友并没有实际出资,而王先生在该商品房买受的过程中贡献很大,因此在双方都不愿意共有的情况下,可以由王先生继续履行预售合同,取得房屋的所有权。王先生在这个过程中,应该基于公平合理的角度给予其女友必要的补偿。

案例二:金女士的遭遇实际上非常具有代表性,就是在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情况下,能不能进行所有权的转移。其实答案是肯定的,亦是否定的:在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情况下,能对所有权进行处置,但须等到实际取得所有权的时候才实际履行。金女士的诉讼请求之所以不被法院支持,其原因有两方面:

第一,名义上是金女士的丈夫以贷款的方式购买了该房屋,那么金女士的丈夫系贷款的还款义务人。既然如此,如果该房产要转移给金女士,金女士必须成为还款义务人,银行势必要对金女士的资信记录、还款能力进行调查。而一般银行是不愿意主动做这样的调查的,因此不会同意在该阶段变更还款义务人;

第二,该房产的产权人还没下发,金女士的丈夫并不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而仅仅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权利人,其有的是合同权利,而不是房屋的实际所有权。当然,金女士的丈夫能处分该房屋的,法律也保护这种处分行为。但是,该处分能否履行,还得看其丈夫是否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只有实际取得了所有权(也就是在房屋登记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处分房屋所有权的行为才能实际上履行。

因此,人民法院在这个阶段,不能判决金女士的丈夫去履行一个尚不确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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