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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 >> 遗产继承

关于离婚后不与父母生活的子女继承权问题

日期:2016-01-28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135次 [字体: ] 背景色:        

关于离婚后不与父母生活的子女继承权问题

案件回顾:

1960年10月10日,蒋少华与张孟蛟离婚,二人育有两个儿子,长子蒋天琪由蒋少华抚养,次子蒋天阳由张孟蛟抚养。1967年1月1日,严震与陈媛媛登记结婚。陈媛媛无子女,二人婚后亦无共同子女。

1995年1月20日,蒋少华与陈媛媛共同购买了位于朝阳区某小区3号楼1单元401室房屋一套,登记在蒋少华名下。

在2013年5月2日蒋少华去世后,关于对此房屋的继承问题,陈媛媛、蒋天琪、蒋天阳发生争议,均认可房屋的价值为420万元,但是在继承权和继承份额上各执一词。

陈媛媛诉称:其与蒋少华于1967年1月1日登记结婚,与蒋天琪是继母子关系。在蒋少华生病期间,蒋天琪很少探望照顾,未尽到一个儿子应尽的赡养义务,根本不认识蒋天阳,因此要求自己依法继承蒋少华房屋的全部产权份额。

蒋天琪辩称:他尽到了对父亲的赡养义务。同时他还有一弟弟蒋天阳也应继承父亲遗产的相应份额。

蒋天阳辩称:其母张孟蛟与其父蒋少华离婚后,其随母亲生活,改姓母亲的姓。陈媛媛也知道其是蒋少华的儿子,而且节假日以及父亲住院期间多次去看望过他们。其父死后的许多事宜,都是其和哥哥蒋天琪共同办理。因此认为对父亲名下的遗产份额应当继承三分之一。

房产专家律师观点:

律师认为,此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关于继承人的范围。根据《继承法》第十条之规定,陈媛媛作为蒋少华的妻子,蒋天琪,蒋天阳作为蒋少华的子女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二是关于遗产的分割。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本着均等的原则。

审判结果:

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被继承人蒋少华生前未立遗嘱,其遗产应依法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关于继承人的范围。针对陈媛媛提出不认识蒋天阳的事实,蒋天阳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实其与蒋少华系父子关系。依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陈媛媛、蒋天琪、蒋天阳应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关于遗产的分割。陈媛媛提出的蒋天琪和蒋天阳均未尽到赡养义务,少分或不分遗产,其未能向法院提供足以支持其主张的证据加以证实,故法院对此项意见,不予支持。根据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的原则,法院按照各继承人应得份额对蒋少华的遗产进行分割,陈媛媛拥有诉争房屋六分之四的份额,蒋天琪和蒋天阳各拥有六分之一的份额。

陈媛媛表示房屋由其继承所有,向蒋天琪和蒋天阳支付房屋折价款。蒋天琪和蒋天阳亦均同意房屋由陈媛媛继承所有,自己收取房屋折价款。且双方对房屋价值达成共识,鉴于现房屋由陈媛媛居住使用,法院亦不持异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判决 :

位于朝阳区某小区3号楼1单元401室房屋一套由原告陈媛媛继承所有,被告蒋天琪,被告蒋天阳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陈媛媛办理房屋过户的相关手续,在此过程中产生相关费用,由原告陈媛媛自行负担。

原告陈媛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蒋天琪,蒋天阳支付房屋折价款各七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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