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去世,公婆与儿媳争夺遗产
案情:
原告李忠诚、王喜芬诉称,他们儿子李玉良和儿媳赵敏于2002年1月25日结婚,婚后生育一儿李峰。李玉良在2006年8月13日在天津市发生交通事故去世,去世后留有两处房产。A处房产系李玉良与赵敏婚前购买,B处房产系李玉良与赵敏婚后购买,两处房产都是贷款购得。因为李玉良生前给两处房产都投了有关住房保险,李玉良去世后保险公司根据有关条款全额还清了房屋贷款,同时B处房屋自购房后一直出租,李玉良去世后得租金款约2万元,另外李玉良去世后,保险公司给付了生存给付金和人身险理赔款合计5万元,李忠诚将上述款项共5万元存入以孙子李峰的名义办理的银行卡里,后被儿媳赵敏全部取走。故他们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A处房屋归二原告所有,二被告(儿媳赵敏于孙子李峰)给付房屋折款217200元,并对李玉良个人人身保险给付金、理赔款进行分割。
被告辩称,他们对分割两套房屋没有异议,但是应当扣除两套房子的物业费、取暖费和房贷。不同意将A处房屋确认给二原告,因为该房屋一直由二被告居住,将房子交给二原告对他们母女生活不便。对于理赔金,李忠诚已经取走25000元及利息,不同意再分割。
法院经审理认为,针对两处房屋保险赔付款项,双方就其性质存在争议,考虑到该两项保险金均为财产险,其系李玉良为保障其财产所设立,故该款项不具有人身专属性。故该两笔款项应视为李玉良和赵敏共同所有,而非李玉良个人遗产,法院酌定李玉良的财产份额,并由李忠诚、王喜芬、赵敏、李峰依法定继承之原则予以继承。同时,为便于双方居住使用,对李忠诚、王喜芬所有之房屋份额适当予以调整。针对李玉良去世后取得的生存给付金和人身险理赔款,该款因李忠诚已领走25000元及利息,其主张并无依据。针对李忠诚、王喜芬所主张的房租款及赵敏主张的物业费、取暖费等费用,因李玉良所有之房屋份额自继承开始时即为原被告双方四人共有,该争议并非法定继承纠纷,法院对此不予解决。最终法院判决李玉良在A处房屋为原告所有,B处房屋为被告所有,原告给付被告A处房屋折款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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