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未尽职责致免赔情形出现能否拒赔?
问:我朋友丁某曾被查出患有尿毒症,2013年3月,丁某的妻子到某保险公司投保“重大疾病保险”,被保险人为丁某。其中关于投保人告知义务的约定为:“保险公司会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如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的,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已交纳的保险费”。尿毒症属于合同规定的投保人应告知的一种疾病,保险公司可以据此拒赔或提高保费。丁某妻子已向保险公司口头告知丁某患病情况但未引起保险公司重视。2013年9月,丁某住院治疗,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时遭到拒绝。请问,因保险公司未尽审查职责导致免赔情形出现,是否可以拒赔?
答:此种情况保险公司应当理赔。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案中,保险公司“书面询问”并未询问被保险人有无患此免赔疾病情况,且当丁某妻子投保时口头告知丁某患病情况时,保险公司就应当及时履行审查职责,及时作提高保费或不予保险的意思表示,但保险公司怠于履行职责,应视为放弃要求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予赔偿。
作者:黄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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