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卸高温沥青驶离现场 是否构成逃逸
【案情】
2014年9月19日16时30分许,万某驾驶中型自卸货车与花某驾驶的变型拖拉机发生碰撞,造成花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万某继续驾车至距事故发生地不远处卸下车上装载的高温沥青后随即配合交警调查。庭审中,保险公司以万某肇事后逃逸、破坏现场为由,认为该行为属免责情形,故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分歧】
万某为卸货是否构成逃逸,保险公司是否免责?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之规定,万某的行为构成逃逸。交通肇事逃逸系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可以免赔。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在本案事故中,虽然万某发生事故后离开现场,但其只是在不远处将所装载的高温沥青卸下,卸货后即配合交警部门调查,万某主观上不存在逃逸的意思表示,不应认定为逃逸且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已尽明确说明义务,故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该免责条款未发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应当赔偿。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本案关键在于查清万某是否构成逃逸?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逃逸的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结合本案实际,万某驾驶的肇事车辆上装载货物为高温沥青,沥青必须在高温下才能运输──一旦温度降低,它就会凝固,不易装卸。万某发生事故后离开现场的目的是为了将所装载的高温沥青卸下(距离事故发生地点不远),卸货后即主动配合交警部门调查,万某主观上不存在逃逸的意思表示,客观上也没有逃逸的行为。故万某的行为不构成逃逸。
其次,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之规定,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已尽明确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未发生法律效力,故保险公司应当赔偿。
综上,本案中,万某的行为不构成逃逸,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尽明确说明义务,不能据此免责。
作者:胡炳南 项春华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