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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农村离婚案件上升的原因及对策

日期:2015-12-10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71次 [字体: ] 背景色:        

当前农村离婚案件上升的原因及对策

北安市人民法院郊区法庭,自2002年-2007年共受理民事案件1128件,其中离婚案件占464件,并呈逐年上升趋势。

每一个家庭都是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家庭的不稳定势必带来社会的不稳定,现今,离婚已不再是纯粹的个人问题,而是一个社会问题,家庭的不稳定会导致社会的不稳定,为了加强对农村离婚案件的审理,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笔者就辖区内近6年的离婚案件进行浅显分析,并提出拙见。

一、从近六年数字上分析原因及特点

六年共受理民事案件1128件,离婚案件占464件,比例为52.3%。2002年法庭共受理民事案件206件,其中离婚案件68件,占受案总数的33%,2003年共受理民事案件195件,其中离婚案件69件,占受案总数的35.3%,2004年共受理民事案件185件,其中离婚案件70件,占受案总数的37.8%,2005年共受理民事案件174件,其中离婚案件74件,占受案总数的42.5%,2006年共受理民事案件162件,其中离婚案件80件,占受案总数的49.3%,2007年共受理民事案件206件,其中离婚案件102件,占受案总数的49.5%。2003年比2002年上升了2.3个百分点,2007年比2002年上升了 16.5个百分点,仅仅6年时间,离婚案件逐年递增。

当前农村婚姻纠纷案件上升的新特点,主要表现在:

(一)结婚时间短,离婚率高

结婚不到一年的有92件,占8.1 %;结婚1—3年的489件,占43.3 %;结婚3—5年的294件,占26 %;结婚5—10年的161件,占14.2 %;结婚10—20年的63件,占5.5 %;结婚20年以上的29件,占2.5 %。

(二)年龄较小,离婚率较高

30岁以下离婚的占52.3%,30—40岁的离婚的占30.5%,40—50岁离婚的占11.7%,50岁以上离婚的占5.5%。

(三)女性提起诉讼的比例高

1128件离婚案件中,女方提起诉讼的为926件,占82.1%;男方起诉为202件,占17.9%。男方提出离婚的主要原因大都是性格不和及无感情基础,而女性提出的离婚理由主要为:性格不合、丈夫外出打工下落不明。

(四)判决不准予离婚或调解和好的较少,通过公告诉讼离婚的较多,缺席判决案件的比例大。

在审结离婚案件中,和好撤诉、判决不离的案件约占26% ,案件为判决离婚约占12%、调解离婚约占62%。由于一方当事人外出,去向不详或下落不明而提起诉讼的离婚案件增多,故通过公告送达的比例增大,使缺席判决案件占到了公告送达案件的65-70%。

目前,大部分较贫穷的乡村青年男女出现的进城务工淘金热,导致农村部分已婚青年夫妻长期两地分居,一部分人因生活条件及环境的巨大改善,致使思想发生蜕变,产生婚外情。据统计,约占35%的当事人在起诉离婚前就与第三者关系亲密,其中一部分还属非法同居。

二、当前农村离婚案件上升的主要原因

当前农村婚姻案件上升,有经济、社会生活等多方面的因素,同时也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重新审视婚姻观念,不再屈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传统观念。

在我国,从禁锢思想到现在的全方位开放,自由、平等的观念悄悄占据了人们的思想,年轻人开始重新审视恋爱、婚姻、家庭等观念,开始对自已不幸福的婚姻进行抗争,便不再屈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曾受其禁锢思想束缚的大部分年轻人,对自已的配偶缺乏认识,双方没有起码的了解,更无感情可言,如今观念的更新,离婚率增高也就自然而然了。

2、长期分居引发离婚。

当前农村有相当数量的家庭为了增加经济收入,夫或妻一方长年在外打工,一方留守持家务,夫妻长期分居相聚时间少,交流沟通少感情生疏。同时受外界生活环境影响或是难忍孤独寂默,无论是留守者或外出者很容易受外界感情的入侵,一旦被外来感情侵入,时间长了思想和感情就会发生变化,直至夫妻分手。

3、对婚姻缺乏认识,感情基础差,婚后常为琐事发生纠纷。

在现在的农村,大部分的婚姻仍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形成的,自由恋爱所占比例极少,甚至有的当事人在见面几天后就匆匆结婚。婚前缺乏了解,双方相处时间短,婚姻基础差,视婚姻为儿戏,在没有完全了解对方的情况下就草率登记结婚。婚后不久一方或双方外出打工又无法培养起真正的夫妻感情,所以在婚姻生活过程中,由于缺乏了解,就容易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婚姻基础不牢而离婚。目前随着城市化建设和第三产业的发展,不少农村年轻人到城市谋职发展,大量女青年从农村到城市参入饮食服务、旅游、轻工等行业,出现农村大龄男青年多找对象难的局面,有的家长愿多花钱给儿子娶媳妇,甚至沿袭换亲转亲或买卖婚姻的陋习。也有的家长见子女大了,求嫁心切,只要有人介绍不管子女是否同意,双方家长做主成婚。有的双方虽经人介绍,但由于农村各种原因所致,二人平时见面少恋爱时间短,彼此之间了解少婚姻感情基础不牢,婚后很容易因琐事发生争吵,互不相让导致离婚。

三、针对农村离婚率上升谈对策

离婚案件逐年增多,已严重影响到农村的稳定,这是我国改革开放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要改变这种现状,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针对这种现象,笔者浅谈对策如下:

1、加强普法教育,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

在现阶段,应大力加强对农村的法制宣传活动,坚决抵制陋习,新时期的年青人应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结婚以感情为主,不要把结婚搞成交易。办婚礼要量力而行,不互相攀比,移风易俗,婚礼简办。首先,我们要认识到索要财礼是一种封建社会留下的残渣余孽,是一种腐朽陈旧的东西,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明令禁止。索要财礼是一种违法行为。索要彩礼不回给子女带来终生幸福,只会助长子女坐享其成,不劳而获的懒惰思想,从而不利于子女的成长,难以获得终生幸福。另外,索要彩礼会让人感到婚姻是一次交易,媳妇是花钱买的。那么,买主自然应当有一定的权利,媳妇在家庭中的地位便可想而知了。家庭的矛盾的产生便是顺理成章的事了。其次我们应当逐步认识到大办婚礼是一种浪费,一时的荣光带不来终身的幸福,我们要树立这样一种观念:铺张浪费是陈旧腐朽的旧观念,是可耻的,婚事简办是我们当我们政府提倡的新风尚,是光荣的。

2、谨慎行使裁判权,正确处理离婚案件。法院是解决婚姻纠纷的最后途径,法院一旦判决离婚,一个家庭会因此解体,因此,法院在处理离婚纠纷中,应谨慎行使裁判权,要考虑农村婚姻的特点,查明双方离婚的真正原因,正确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对尚能挽救的婚姻,不能轻易判决离婚,要通过多种方式、多种途径,多做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对感情确已破裂的,则应及时公正处理。

3、探索建立婚姻家庭关系调解组织,避免因一时感情冲动导致的婚姻解体。国家新修订的《婚姻登记条例》,结婚离婚更加人性化,个人有充分选择的自由,手续简便快捷,因而不可避免有一部分夫妻因为偶尔激化的矛盾,而一时感情冲动去办理了离婚手续。部分农村年轻夫妻因农忙沟通减少,相互之间心理有隔阂,又不愿将这种隔阂向家人甚至朋友诉说,要维持双方在外的形象;不愿意去找村民组织,认为他们只能就事论事,解决不了双方思想上的问题;更不愿意去找所谓的“心理医生”。相互形成“冷暴力”,最终走向离婚。其实,现实生活中夫妻之间的很多矛盾是完全可以通过调解解决的。可以组织对婚姻家庭问题方面的专家建立专门的调解机构,解答、疏通、协调婚姻家庭问题,减少离婚率,促进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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