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车安全隐患需重视
作者:鲁山县人民法院 李永超
如今,随着电动车的普及,家家户户拥有一辆甚至几辆电动车已成为生活常态,电动车使用清洁能源,不会对环境造成污染,还极大地方便了群众的生活,受到越来越多群众的欢迎,但如不对加强管理,其危害性也不容小觑,国家对电动车虽然没有像对待机动车那样严格管理,但由于电动车的速度等许多性能几乎已经和一些机动车没有多大区别,由此引发的事故时有发生,特别是一些家庭缺乏安全意识,让一些没有成年的少年儿童驾驶电动车上路,安全隐患更大,应特别引起注意。
我国对机动车的驾驶员有严格的年龄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办法》规定,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者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但对电动车驾驶规定不够明确,由此看来,对于部分没有对电动车驾驶员规定的情况下,普通民众应比照此执行,否则,极易造成安全事故的发生。日前,鲁山县人民法院审理多起电动车引发的事故,其中一起一名14岁的少年骑电动两轮车,载一名12岁的少年发生交通事故,导致12岁少年头部外伤、左股骨骨折经鉴定为十级伤残,这样的悲剧再次为一些家庭敲响警钟。
由于少年儿童正处在发育期,其身体素质、反应能力等许多方面与成人还有一定差别,因此,不加限制的驾驶电动车的行为是不可取的,因此,对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车上路应严格加以限制。从家庭方面说,家庭要切实担负起监管责任,加强安全方面的家庭教育,防止让未成年子女驾驶电动车上机动车道。从社会方面说,相关部门要挑选相关案例,多宣传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车上路的危害,同时,上级有关部门还要及时出台诸如电动车驾驶年龄限制等相关制度措施,并加大管理力度,从制度层面防止此类悲剧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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