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演员离婚后索要生活费 法院判决男方需依约支付
作者:曾巧艺
近日,北京一中院审结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曾是演员的张女士以婚前协议约定未兑现为由,将前夫叶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叶先生给付约定的生活费及补偿费共计30万元。北京一中院终审维持了一审判决,叶先生需按照协议给付张女士28万元。
据张女士说,自己婚前曾是一名演员,工作较多,收入也比较丰厚。2009年张女士结识了叶先生,两人开始恋爱。恋爱期间张女士怀孕,由于工作原因,张女士并不想要这个孩子,但叶先生强烈要求生下孩子。不得已之下,张女士辞掉了工作,母亲为了照顾自己也丢掉了自己的工作。2010年1月,张女士与叶先生签订了婚前协议,双方约定,婚后叶先生每月支付张女士人民币2万元,如果因为叶先生的原因离婚,叶先生还承诺将2套房屋给张女士。协议签订后,双方登记结婚。但叶先生婚后并未按照约定支付张女士生活费,不久之后,双方感情破裂,于2011年3月协议离婚。由于久未收到叶先生生活费,张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叶先生给付婚姻存续期间生活费共计28万元,补偿费2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叶先生及其母亲曾以返还原物纠纷为由将张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张女士腾房。在该案的审理中,法院确认了双方所签婚前协议的真实性,但并未采纳张女士的答辩意见,最终判决了张女士腾退房屋。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所签协议是自愿签订,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合法有效,且协议已经生效判决认可,因此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据此支持了张女士要求叶先生给付婚姻存续期间28万元生活费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叶先生不服,上诉至北京一中院。
二审中,叶先生依然否认婚前协议的真实性,且认为该案已过诉讼时效,应该驳回张女士的诉讼请求。北京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叶先生否认婚前协议的真实性,但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且协议的真实性已经过在先的诉讼程序确认,对于叶先生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另外,叶先生主张诉讼时效,也因为该协议内容曾产生其他纠纷而时效中断,法院依法认定张女士提起本案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据此,北京一中院驳回了叶先生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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